健康养老服务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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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文【2016】11号
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文件
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健康养老服务产业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健康养老服务产业联盟”( 简称健康养老联盟)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根据习近平主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养老事业蓬勃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内部设立的、由全国广大的老年公寓与养老服务机构及部分养老健康产品厂商和医养结合单位自愿共同组成的老年健康与养老服务行业专业性联合指导、协调与自我服务机构。
第二条:联盟是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内部主管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跨区域非营利二级协调服务机构,由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的领导兼任联盟主要领导。
本联盟全称为“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健康养老服务联盟”简称:“CCPC健康养老联盟”。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强调的:“要着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的指示精神,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龄事业与健康养老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人士的支持和帮助,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联盟的主管单位为“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联盟接受促进会的直接领导及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联盟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
(一)联盟在主管单位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的领导和协调下,将和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国务院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及有关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等权威机构合作,并团结帮助国内外有志发展老龄事业的企业与养老服务机构,紧密合作,着力扶助与发展中国的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
(二)联盟在国内开辟各类旅游线路,组织开展“翼养中国,祖国好山河慢慢游”的生态旅游,“文化养老旅游”,“候鸟式旅居休闲养老旅游”等养老服务活动,并以各联盟单位为依托,在各城市及各旅游景区建立养老服务基站,大力推广“十助”养老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十助”养老服务项目。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文化养老养生活动,同意和指导各联盟单位在养老服务基站开办“古汉武医养生馆”,以道家的“五行养生”核心技术,为广大老年人调理亚健康,慢性病和防病抗衰老,并由此带动周边的健康产业发展。
(四)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老年群体的的需要,授权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创办“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古汉武医养生培训基地”。经常为机构和老年人举办养生养老知识讲座和自我养生保健方法与技术培训。
(五)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由本联盟单位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举办“文化、文艺棋牌、书画、娱乐、体育”等老年才艺秀赛事活动,由本联盟发放国内统一的相关专门等级证书,由国家老龄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并在电视媒体播放。
(六)每年对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及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进行从联盟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荣誉表彰和奖励。
(七)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帮助联盟理事及时获得上级行业最新政策支持信息,联络争取获得政策性支持的渠道。并可以争取获得可研论证与立项。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单位加入联盟,其负责人立即成为联盟理事,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在联盟和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的事业发展。
第七条:联盟理事会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届内理事人选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联盟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九条: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联盟活动,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联盟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联盟理事组成理事会,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工件报告。
(四)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决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盟章程和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
(三)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提名。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联盟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有影响力的海内外人士担任名誉理事或业务顾问。
第十九条: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认。免职程序相同。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免。
第二十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二十二条: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二)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联盟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事务,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资金和资产筹集、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和资产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企业联盟年费、服务费等。
(二)海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投资或自愿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资金的使用
联盟所筹资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资金,也可根据投资者或赞助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联盟的项目成本和行政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或投资赞助合同,从合法收入中接受的赞助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资金的管理:联盟在促进会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联盟换界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联盟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促进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联盟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促进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七条:联盟经促进会同意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八条:联盟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促进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已经2016年 月 日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已报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批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的常务理事会。
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健康养老服务产业联盟协会
2016年 月 日
。
抄报:有关部门和委员会、本会主席团成员、正副秘书长。
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健康养老服务产业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健康养老服务产业联盟”( 简称健康养老联盟)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根据习近平主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养老事业蓬勃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内部设立的、由全国广大的老年公寓与养老服务机构及部分养老健康产品厂商和医养结合单位自愿共同组成的老年健康与养老服务行业专业性联合指导、协调与自我服务机构。
第二条:联盟是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内部主管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跨区域非营利二级协调服务机构,由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的领导兼任联盟主要领导。
本联盟全称为“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健康养老服务联盟”简称:“CCPC健康养老联盟”。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强调的:“要着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的指示精神,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龄事业与健康养老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人士的支持和帮助,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联盟的主管单位为“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联盟接受促进会的直接领导及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联盟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
(一)联盟在主管单位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的领导和协调下,将和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国务院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及有关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等权威机构合作,并团结帮助国内外有志发展老龄事业的企业与养老服务机构,紧密合作,着力扶助与发展中国的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
(二)联盟在国内开辟各类旅游线路,组织开展“翼养中国,祖国好山河慢慢游”的生态旅游,“文化养老旅游”,“候鸟式旅居休闲养老旅游”等养老服务活动,并以各联盟单位为依托,在各城市及各旅游景区建立养老服务基站,大力推广“十助”养老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十助”养老服务项目。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文化养老养生活动,同意和指导各联盟单位在养老服务基站开办“古汉武医养生馆”,以道家的“五行养生”核心技术,为广大老年人调理亚健康,慢性病和防病抗衰老,并由此带动周边的健康产业发展。
(四)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老年群体的的需要,授权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创办“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古汉武医养生培训基地”。经常为机构和老年人举办养生养老知识讲座和自我养生保健方法与技术培训。
(五)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由本联盟单位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举办“文化、文艺棋牌、书画、娱乐、体育”等老年才艺秀赛事活动,由本联盟发放国内统一的相关专门等级证书,由国家老龄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并在电视媒体播放。
(六)每年对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及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进行从联盟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荣誉表彰和奖励。
(七)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帮助联盟理事及时获得上级行业最新政策支持信息,联络争取获得政策性支持的渠道。并可以争取获得可研论证与立项。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单位加入联盟,其负责人立即成为联盟理事,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在联盟和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的事业发展。
第七条:联盟理事会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届内理事人选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联盟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九条: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联盟活动,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联盟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联盟理事组成理事会,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工件报告。
(四)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决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盟章程和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
(三)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提名。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联盟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有影响力的海内外人士担任名誉理事或业务顾问。
第十九条: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认。免职程序相同。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免。
第二十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二十二条: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二)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联盟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事务,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资金和资产筹集、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和资产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企业联盟年费、服务费等。
(二)海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投资或自愿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资金的使用
联盟所筹资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资金,也可根据投资者或赞助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联盟的项目成本和行政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或投资赞助合同,从合法收入中接受的赞助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资金的管理:联盟在促进会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联盟换界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联盟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促进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联盟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促进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七条:联盟经促进会同意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八条:联盟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促进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已经2016年 月 日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已报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批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的常务理事会。
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健康养老服务产业联盟协会
2016年 月 日
。
抄报:有关部门和委员会、本会主席团成员、正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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